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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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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业务办理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
    承办股室:危险化学品监管股;股长:文全胜。
    办公电话(传真):0359-8539019。
    1.许可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第65号令)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2.申报资料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经营场所产权或租赁意向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零售场所平面(或者设计)图和外部安全距离(100米)示意(实测)图;
    (4)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经营单位责任制文本。
    (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办理流程:
    (1)申请: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向县安监局提交《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2)受理与核查:县安监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3)办结:县安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承办股室:危险化学品监管股;股长:文全胜。
    办公电话(传真):0359-8539019。
    1.许可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第55号令)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第55号令)第五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2.申报资料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一式三份;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无储存场所的危险化学经营企业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不需提交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表。
    (7)农药经营商店须有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七种机构之一的证明材料。(具体为: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3.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申请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汽油加油站以以外且不带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县安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2)受理:县安监局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县安监局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30日的期限内。
    (3)办结:县安监局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加盖县安监局印章。
    (三)砖瓦粘土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承办股室:非煤矿山监管股;股长:曹伟。
    办公电话(传真):0359-8539019。
    1.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第36号令)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第36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第36号令)第十三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5]7号):砖瓦粘土开采建设项目、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其他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下放至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生产许可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晋安监发[2015]17号):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下列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砖瓦粘土开采建设项目。(2)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其它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
    2.申报资料: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2)采矿许可证;(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5)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县安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事项不需要审查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审查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2)受理:县安监局受理审查申请后,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建设项目场地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县安监局资料审查、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30日的期限内。
    (3)办结:县安监局经审查同意的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作出不予同意决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加盖县安监局印章。
    (四)建设项目(煤矿除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以及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承办股室:职业健康监管股;股长:邢良杰。
    办公电话(传真):0359-8539019。
    1.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第51号令)第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实施意见》(晋安监职监字〔2013〕12号)第五条:县(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下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1.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2.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建设项目。
    2.申报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或审核(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报安监部门备案,职业病危害较重或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报安监部门审核)申报资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报安监部门审查)申报资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报资料(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后将验收情况报安监部门备案;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施竣工后由安监部门组织验收):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申报资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附电子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附电子版);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验收情况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法律责任承诺书;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监理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责任承诺书;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报资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报资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县安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事项不需要审核、审查或验收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审批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2)受理: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报受理程序: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安监局职业健康监管股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程序:对已经受理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监局职业健康监管股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应当进行整改后重新申请审查。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程序:对已经受理的竣工验收申请,安监局职业健康监管股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现场验收,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决定。通过验收的,予以批复;未通过验收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3)办结:县安监局经审查同意的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作出不予同意决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加盖县安监局印章。
    (五)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1.备案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申报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载明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文本;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县安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事项不需要备案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备案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申请文件、资料存在错误并能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时即须受理。
    (2)受理:县安监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自受理申请5日内批复告知申请人。
    (3)办结:材料符合要求的,批复当日出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日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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